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南》从哪些方面规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工作?


答:《指南》充分考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特征,从以下五方面规范相关评价工作。


一是规范工作内容和形式。明确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工程分析、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协同减污降碳措施比选与可行性论证、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和评价结论六个部分。考虑到将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纳入环评的工作目标,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的“互动融合”,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应章节。

二是规范核算对象和因子。聚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明确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核算评价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其他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是规范核算边界与方法。以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为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的烟气脱硫的脱硫剂(碳酸盐)分解和烟气脱硝的脱硝还原剂(尿素)水解或热解过程排放、外购使用电力和热力排放,以及温室气体捕集和利用装置收集回用的温室气体情况。其中,脱硫、脱硝设施是协同减污降碳的集中发力点,通过评价优化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与运行管理条件,源头做好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此外,从推动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全社会减排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角度出发,提出鼓励核算煤炭等大宗物料厂外运输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四是规范评价指标与要求。结合火电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提出采用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指标分析项目排放水平,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无相关基准(标准)时,可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的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根据近年审批煤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给出Ⅰ级、Ⅱ级水平参考值,并与行业准入要求从严取值,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列出新增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供评价参考。

五是规范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提出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措施比选工作,以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为底线,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相关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减污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等。


 《指南》是如何考虑与碳市场统筹衔接的?


答: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与碳市场的管理阶段不同,《指南》针对火电行业拟建的新增建设项目,而碳市场针对已建成投产的现有火电企业,《指南》编制紧紧围绕碳市场建设目标和碳减排管控要求。考虑到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的持续深入,未来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结果可为全国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及分配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为做好统筹衔接,《指南》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与目前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一致,核算方法也充分衔接碳市场相关要求。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通过设定核算“双边界”,一方面服务碳市场,评价结果供其参考,另一方面瞄准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优化新增火电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与运行控制条件,源头做好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减排。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的评价技术方法和管理要求充分衔接现行碳排放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先进低碳技术示范应用与推广,为企业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校验、碳市场配额分配、碳排放总量管控、制定差异化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策略提供参考。


问:在推进实施《指南》方面有哪些考虑?


《指南》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统一和规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内容和核算方法,能够在同一尺度上评价企业减污降碳治理效果,推动先进低碳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实施。


  后续,我们将开展各类解读、培训、宣传工作,在面向全国环评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班上详细解读相关要求,加深环评单位和审批部门对技术要求的理解,同时强化对各地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跟进总结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效,保障《指南》顺利实施,将减污降碳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9.jpg